4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关于在全省部分法院开展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试点工作,积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与服务,公正高效地审理好环境保护案件。
2007至2011年,江苏法院共受理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5249件。相关调研显示,江苏法院近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呈现两大特点:一是权益受侵害的主体通常呈现群体性特征;二是除了传统的大气、水污染外,噪声、光、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等不可量物引发污染的新型案件日益增多。
新情况新问题、新型案件的层出,对环境保护案件审理专业性和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在现有审判机制下,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案件审理需要。这一难题促使我们通过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案件审判组织,以集中化专业化审判来提高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水平,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解读《通知》,江苏高院民一庭负责同志这样说。
为此,江苏高院在2011年制定下发的《关于为加快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努力构建环境保护案件“三审合一”审判工作机制。此前,无锡中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建立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和审理执行“审执合一”工作模式,溧阳法院成立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等积极探索,也为开展该类案件集中化专业化审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此次试点的南京以及无锡江阴、徐州新沂等10个中、基层法院为全省法院中该类案件受理较多的法院。《通知》明确了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理的案件范围,并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其中。《通知》同时要求,江苏高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合议庭审理该类案件,并指导全省该类案件集中化审判。各试点法院成立相应的审判庭或合议庭,集中审理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部分试点法院需在5月底前完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试点法院需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案件台账,每月25日前将台账报送至江苏高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化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后,相关法院需立即将有关情况层报江苏高院领导小组办公室。